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