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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