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未缴纳土地收益的,责令限期改正,补缴土地收益;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未缴纳土地收益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出租人不按期缴纳土地收益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土地收益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