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大气污染气象资料,配合做好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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