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大气污染气象资料,配合做好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大气污染气象资料,配合做好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和生活服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