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和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设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大气污染应急处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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