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废气、油烟、恶臭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废气、油烟、恶臭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开设产生恶臭、粉尘污染的修理、加工等场所,不得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恶臭等刺激性气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响周围居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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