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废气、油烟、恶臭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废气、油烟、恶臭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储存、运输、装卸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