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合理规划布局,统筹安排,优化产业结构,保障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资金的财政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合理规划布局,统筹安排,优化产业结构,保障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资金的财政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