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农业、林业、气象、卫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园林、水务、财政、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农业、林业、气象、卫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园林、水务、财政、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