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属拒载乘客行为:
(一)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有乘客在停车站点要求乘车而拒绝载客的;
(二)在停车场、站开启空车标志灯而不服从调配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者可停车路段,开启空车标志灯,而拒绝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途要求乘客下车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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