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客运票据,并按收费数额出具票据。禁止伪造、转借、倒卖客运票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