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
(二)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多次受到乘客赞扬的;
(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四)救死扶伤,拾金不昧,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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