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及时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