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做到语言行为文明,不得向乘客索要额外钱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