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做到语言行为文明,不得向乘客索要额外钱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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