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乘客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遗失物品的,可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