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以客运出租汽车为载体设置广告的,必须在规定位置设置,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及灯光、号牌、标志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