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在载客途中,经过依法收费的桥涵、路段所支付的车辆通行费,由乘客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