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稽查与投诉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稽查与投诉 第三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进行,并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稽查证件。对未出示稽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