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稽查与投诉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稽查与投诉 第三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稽查,如实提供有关经营证件和情况,不得拒绝、妨碍、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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