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稽查与投诉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稽查与投诉 第三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稽查工作。稽查人员可以在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站点和道路上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实施稽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