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按里程计价器显示数额支付乘车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乘车费用:
(一)乘坐的车辆无里程计价器或不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器计费的;
(二)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三)不开具客运票据或开具不符合规定票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