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稽查与投诉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稽查与投诉 第四十一条 乘客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自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并提供车费发票、车辆号牌等有关证据。
被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答辩或接受调查。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自接受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二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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