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稽查与投诉

第四十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四章 稽查与投诉 第四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稽查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刁难经营者及驾驶员,严禁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发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稽查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