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遇有里程计价器、标志灯发生故障、车牌号码污损或不全等情形时,应停止营运,及时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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