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单位自用客运汽车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应当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单位自用客运汽车兼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应当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应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