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