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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