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经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五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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