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