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应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注销手续。报停期满未办理续停手续的,视为恢复营运,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规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