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同意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入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