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不得将营运车辆转借营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