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乘客要求,提供直达服务。不得以多收费为目的绕道行驶;因驾驶员的责任,未把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不得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