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停工整改;
(五)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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