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
(二)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单列,不得列入招标竞价项目;
(三)进行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编制绿色施工方案;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程监管,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五)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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