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施工合同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一次性存入施工企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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