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报告中注明复杂地形、地质情况和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提出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见。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交底和地基处理、深基坑开挖、降水施工条件论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发现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复勘、补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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