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出租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盾构机械的单位,应当保证出租的产品符合行业规范和要求,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检测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及报警装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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