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对超限结构、大跨度、深基坑、高支模、隧道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施工现场监测数据异常或者达到报警值时,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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