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盾构机械使用前,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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