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变更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并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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