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做好带班记录;临时离开现场的,应当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