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