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