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