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