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落实绿色施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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