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