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恢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组织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每处(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