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